挺身护幼童,反遭暴力横祸:遛狗纠纷何以让他沦为“责任人”?
一、退伍老兵护幼,竟成施暴导火索
护佑年幼侄子、制止遛狗不牵绳,这样的正当举动,为何会换来一顿结伙殴打,甚至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2025年12月21日17时许,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的退伍老兵黄先生正带着年幼的侄子在江某某南里楼下活动。这名侄子自幼做过头颅手术,父亲早逝、父母离异,一直由黄先生及其兄妹抚养,身心本就脆弱,当天却突然遭到一只未牵绳犬只的追逐,吓得久久无法平复。出于护幼本能,黄先生立刻上前制止了遛狗未牵绳的案外人李某银,这本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行为,却没想到,这一举动竟引发了后续的暴力冲突,让无过错的黄先生沦为了受害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牵绳是动物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李某银未履行该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可谁也没有想到,这场简单的劝阻,会引来一场毫无底线的暴力殴打。
二、结伙施暴毫无底线,劝阻者也难幸免
黄先生与李某银的口角刚起,李某银的丈夫邓某旺、儿子邓某威父子二人便赶到了现场。二人得知其与黄先生发生争执后,未问清事情缘由,未尝试任何沟通化解,就直接结伙对黄先生实施猛烈殴打,手段凶狠,针对性攻击黄先生术后的腰部,还在现场扬言“见你一次打你一次”,态度嚣张至极。更令人愤慨的是,当时在场的李某见此情景,出于好心上前劝阻这场暴力冲突,却也被二人无端殴打,头部受伤,而现场有辅警在场处置,且警察手中存有当时的现场打人视频及相关聊天记录,完整记录下了二人施暴的全过程。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及法院审理确认,邓某旺、邓某威的行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同时,二人的暴力行为侵害了黄先生、李某的健康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鉴定,黄先生伤情达轻微伤,住院治疗8天,李某头部受伤虽未达轻微伤,但也产生了医疗和误工损失,而施暴者邓某旺、邓某威自始至终毫无悔意,也未主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更让黄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即便有辅警在场处置,邓某旺、邓某威的施暴行为也未被及时制止,他们公然无视辅警存在、践踏他人人身权利,黄先生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靠交通运输维持生计,受伤后至今无法上班,整个家庭瞬间陷入了绝境。
三、赔偿未落实、程序存质疑,受害者维权举步维艰
为了讨回公道,弥补自身损失,黄先生于2026年3月6日向江海区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判决,虽认定邓某旺、邓某威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核定黄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068.53元,李某的损失共计1251.55元,却驳回了二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更让黄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就连案件诉讼费用,都要自己承担一半,这份判决在他看来明显偏向对方,也并没有真正解决黄先生的困境,反而让他的处境雪上加霜。
截至目前,邓某旺、邓某威父子依旧没有履行任何赔偿义务,黄先生的医药费分文未得,受伤后至今无法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彻底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还要独自承担年幼侄子的抚养费用,以及自己后续的治疗费用,家庭生活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2026年4月24日,江门市某公安机关分局江某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他拘留,还强制要求他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事发时被犬只追逐、受到严重惊吓、身心受损的年幼侄子,江某派出所及江门市某公安机关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却始终未作出具体的对应措施,仿佛这件事从未发生。结伙施暴的恶劣行为,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这种伤害理本应得到合理弥补。
四、结语
黄先生全程只是出于护幼本能制止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却遭遇结伙殴打、无证据拘留、强制签处罚书的不公对待,邓某旺、邓某威至今拒不赔偿、毫无悔意,而相关部门的拖延、判决的不公,让这位退伍老兵的正当权益被肆意践踏。
期待相关部门调取现场打人视频及聊天记录,公开事件真相,依法纠正江某派出所无证据拘留、强制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不当行为;法院能重新审视判决的合理性,撤销不合理的诉讼费分担方式,支持黄先生、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督促邓某旺、邓某威立即支付全部赔偿款及医药费;关注受惊吓的年幼侄子,给予必要的心理关怀和帮扶;依法对邓某旺、邓某威的嚣张施暴行为作出进一步惩戒,让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还黄先生一个公道,让正当守护者不再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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