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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造林的林木怎能成他人之物 粤北林权纠纷如何得到公正对待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8日51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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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一场跨越近三十年的林权纠纷近日迎来关键司法转折。当地农户李某文因 1988 年签订的公证造林合同主张涉案山林林木所有权,却在行政调处、复议与一审诉讼中接连受挫。直至属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责令当地镇政府重新调处,这起沉淀多年的权属争议才重新回归事实与法律的评判轨道。纠纷背后,既有历史造林政策的遗留印记,也有基层林地流转的现实矛盾,亦关乎实际造林人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应有保护。

一、一份公证造林合同 奠定三十年权益根基

1988 年寒冬签下的那份造林合同,在李某文的人生里刻下了长达三十余年的深刻印记。

1988 年 12 月,李某文与当地林业机构正式签订《造林有偿投资合同书》,约定由李某文承包 160 亩荒山营造湿地松,合同明确"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人";林业机构提供有偿投资共计 2560 元,按生产进度分期拨付,造林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清;李某文需严格遵循造林规格与抚育标准,确保成活率达 95% 以上,并在造林后第 15 年交付指定规格的木材抵偿投资,林木间伐需经林业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这份合同并非普通民间约定:条款清晰、权责明确,且经依法公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均盖章确认,是一份手续完备、具备证明效力的造林协议。合同签订后,李某文全身心投入造林,整地、育苗、栽种、抚育,连续三年按要求完成管护工作,最终造林成活率符合标准,顺利通过基层林业机构验收,全额拿到约定投资款。此后二十余年,李某文始终承担山林日常管护责任,这片亲手种下的湿地松,是他多年劳动投入的具象载体。

直至 2003 年,也就是合同约定的木材抵偿年份,涉案林地被划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林木采伐受到严格政策限制,加之林业机构始终未批准李某文的间伐申请,木材抵偿的合同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双方均未就此提出合同终止或变更,山林管护状态一直延续。

二、林地未征同意即发包 造林权益面临现实挑战

就在李某文按部就班管护山林的岁月里,一场未经他知晓的林地发包,打破了这片山林的平静。

2010 年 11 月,当地村集体与案外人刘某平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包含李某文造林地块在内的近两千亩林地,以 50 年期限整体发包给刘某平经营,并于 2011 年办理了林权证,登记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归刘某平所有。而这一系列涉及核心权益的操作,作为实际造林人与管护人的李某文全程毫不知情。

2014 年,李某文得知林地被发包的事实后,当即向当地林业机构反映情况讨要说法。但林业机构给出的答复却让他难以接受:这份造林有偿投资合同已于 2003 年终止,林地权属争议与林业机构无关,若有异议应自行与村集体协商解决。在李某文看来,自己投工投劳种下的树木、管护了二十多年的山林,不能仅凭一句"合同终止"就抹去全部权益。

2015 年 10 月,李某文正式向属地镇政府提交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明确主张涉案山林的林木所有权。然而镇政府经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以"造林合同已于 2003 年终止、现场仅存零星树木未成林、李某文未取得合法林地使用权、村集体与刘某平持有登记林权证"为由,驳回了李某文的全部申请。李某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结果。随后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厘清权属 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重作

接连的不利结果没有动摇李某文的维权决心,在他看来,手续完备的公证合同、漫山亲手种下的林木,都是自身权益最扎实的事实依据。

李某文依法向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项核心异议:

其一,案涉造林合同从未约定 15 年的合同有效期,15 年仅是木材抵偿的履行期限,不能等同于合同终止时间;且未能交付木材并非自身违约,而是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基层林业机构未批准采伐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其二,村集体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刘某平,未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办理的林权证缺乏合法基础。

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明确规定,以及"谁造谁有"的政策原则,自己作为实际造林人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经公证的造林合同可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文提交的经公证的《造林有偿投资合同书》,属于证明其造林、管护投入的有效凭证,可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的依据。镇政府在调处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合同性质与履行受阻的客观原因,仅以合同到期、现场树木零星为由直接驳回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镇政府的权属处理决定书与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文的调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四、结语:造林者的合法权益不该在流转中受损

二审的改判,为这起绵延多年的林权纠纷撕开了一道公正的缺口,但案件的彻底化解仍任重道远。

这起纠纷的本质,早已超越了"合同是否到期"的条文之争,直指历史形成的造林权益该如何在后续林地流转中得到尊重与保障这一现实命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造林激励政策,是国家动员社会力量绿化荒山的重要举措,"林权归个人"的约定与"谁造谁有"的政策原则,构成了广大农户投工投劳、深耕荒山的核心信任基础。不能因时间推移与政策调整,就轻易消解造林人的历史投入,进而否定其合法权益。

同时,这起案件也为规范林地流转秩序敲响了警钟:农村集体林地对外发包,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民主议定与报批程序,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用途管制与对外发包的批准要求,既不能绕过实际权利人、忽视历史权属现状,更不能以"凭登记即确权"掩盖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与实体争议。

对于李某文而言,重新调处的程序即将启动,他期待的从来不是法外优待,而是一份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公正认定——三十年前洒下汗水换来的林木,其归属理应有一个明明白白的答案。而对于基层治理而言,这起案件亦提供了一个鲜活样本:处理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既要守牢法律底线,也要兼顾政策延续性,真正让造林者得其利、权益者有凭据,这才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根本路径。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20726517794021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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